编辑: 枪械砖家 2018-05-14

往返会议、 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 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 制性培训项目外,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 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 确有必要参加的, 需经本单位领导 批准, 凭会议或培训通知、 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单位报 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 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单位不再发放公 杂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省里统一组织 的驻村帮扶工作的, 由原单位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 往返常驻地与暂驻地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 费用,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

50 元标 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 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

20 元防疫费.驻村帮扶期间不报销住 宿费. 第三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被市委组织部或上级有 关部门抽调到市外挂职锻炼、 开展专项工作的, 凭市委组织部 或上级有关部门公函, 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 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 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 由原单位在市直机关差旅费 ―

11 ― 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

100 元和

80 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经抽调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在市内挂职锻炼 (含见 习、实习)的,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差旅、 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援藏、援 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 监督 检查、巡视、案件查办、干部考察、活动督导、项目评审及救 灾等专项工作的, 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 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市直机关差旅 费开支标准执行. 伙食补助费、 公杂费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 干使用, 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 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 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被抽调人员所在 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 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 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 亲办事的, 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 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 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 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六条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 ―

12 ― 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洛财 行〔2014〕15 号)、《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洛财行〔2015〕7 号) 和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有关问 题的通知》(洛财行〔2015〕26 号)文件,自本办法下发之 日起废止. 附件:1.洛阳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 2.洛阳市市直机关出差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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