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8-05-10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编号:CCGF-SZ-141-2018)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生产、 流通领域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本规范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 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见表 1. 表1产品种类 分类方式 分类内容 结构 家用、非家用 功能 单功能、多功能 出气口数量 单出口、多出口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检验依据标准.

4 检验依据 CJ 50-2008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须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仓库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 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 检验样品及备份样品均 由承检机构带回,生产领域样品由企业无偿提供,流通领域样品向受 检单位购买. 5.3 抽样基数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库存基数应不少于

100 只,当库存基数少于

100 只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 进行抽样;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5.4 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

9 只样品,其中

6 只样品用于检验,另3只样品用于留 样. 5.5 样品处置 5.5.1 被抽查样品应贴封条和防拆封措施, 以保证其完整性、 真实性, 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 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 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 样. 5.5.2 样品由抽样人负责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 5.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见表 2. 表2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条款 项目性质 检测方法 复检 样品

1 橡胶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 CJ 50-2008 5.1.3.1 强制性 CJ 50-2008 7.11.1 备样

2 塑料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 CJ 50-2008 5.1.3.3 强制性 CJ 50-2008 7.11.2 备样

3 结构 CJ 50-2008 5.2 强制性 CJ 50-2008 7.

10、7.12 原样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条款 项目性质 检测方法 复检 样品

4 气密性 CJ 50-2008 6.3 强制性 CJ 50-2008 7.3 原样

5 调压静特性关闭压力 CJ 50-2008 6.6.2 强制性 CJ 50-2008 7.6 原样

6 调压静特性出口压力 CJ 50-2008 6.6.3 强制性 CJ 50-2008 7.6 原样

7 膜片强度 CJ 50-2008 6.7.1 强制性 CJ 50-2008 7.7.1 备样

8 整体强度 CJ 50-2008 6.7.2 强制性 CJ 50-2008 7.7.2 备样

9 进口侧强度 CJ 50-2008 6.7.3 强制性 CJ 50-2008 7.7.3 备样

10 手轮强度 CJ 50-2008 6.7.4 强制性 CJ 50-2008 7.7.4 备样

11 坠落试验 CJ 50-2008 6.7.5 强制性 CJ 50-2008 7.7.5 备样

12 出气口强度 CJ 50-2008 6.7.6 强制性 CJ 50-2008 7.7.6 备样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 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 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 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 性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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