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8-05-08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常宝、刘翔宇 公告编号:2018-013

7 /

7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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