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8-05-02

4 后依据结算清单办理结算.本协议仍在执行中.

5、本公司与浙江杭钢电炉炼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炉公司)于1999 年3月16 日签订《委托加工和委托管理协议》 .双方约定由本公司委托电炉公司加工 钢坯.本公司向电炉公司提供废钢(或铁水) ;

电炉公司则根据本公司委托其加 工钢坯的品种、数量和质量等要求,组织加工生产,加工费按进行加工生产的合 理成本以及管理费用,参考当期同类钢坯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本公司对其电炉炼 钢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本协议仍在执行中.

6、本公司于浙江冶钢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冶钢储运 )于2000 年1月20 日签订了《原材料、产品等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本公司委托冶钢储运 进本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自制本成品的入库及其内部 转移、产成品的入库以及出库等运输业务.冶钢储运则按照本公司生产经营计划 和运输计划的要求配置运力和满足本公司生产需要的运输设备和装卸机具组织 运输工作.运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公司内部市场的实际情况,参照运输行 业的特殊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运费按旬结算,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本合同仍 在执行中.

7、本公司与杭州紫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紫金实业 )于2006 年4月24 日签订了《经销加工合同》 .合同约定:紫金实业生产棒材所需主要原材料 (钢坯)由本公司提供,经加工完成的棒材产品由本公司经销;

钢坯价格和钢材 价格分别参照本公司同类坯、 材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原则确定;

钢坯供应按旬计算, 钢材经销按月结算,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或商票结算.本合同仍在执行中.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杭钢集团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所签署的关联交易 合同、协议对关联交易定价都予以明确,具体政策及依据如下: 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市场价格执行;

没有市场 价格参照,则按成本加成价定价,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加成定价的,按照 协议价定价.

五、关联方履约能力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与本公司存在长期的持续性的关联关系,具备持续经 营和服务的履约能力,不会形成本公司的坏帐损失.

六、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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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服务;

2、通过专业化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3、最大限度地避免与杭钢集团机构重叠,减少经营支出,降低管理成本.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情况: 公司为地方骨干钢铁联合企业,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密集,生产的连续性和 紧凑性较强,资源配置必须具有高度的协调性.由此,公司在已形成供、产、销 独立运行体系的同时, 与控股股东及其部分下属公司开展优势互补和专业化协作 作为必要补充, 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的保障程度, 有利于控制生产经营成本, 有利于扩大生产经营成果.由于受市场经济一般条件的约束,定价参照市场公允 价格,关联交易的风险属可控状态,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七、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由于上述关联交易与公司控股股东杭钢集团有关联,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 表决时,关联董事童云芳、李世中、何光辉、汤民强、寿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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