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8-04-30
LYCR-2013-002007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 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3〕4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7月23 日 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以下简称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完善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区内专项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 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财政部门统一征收,由专业经营单 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 供热分户计量装置以外至建筑规划红线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的配套建设.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 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三条 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含附属公用 房、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等配套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凡使 用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 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小区内 专项配套费. 第四条 小区内专项配套费, 按建筑面积征收, 标准按照供水 每平方米

15 元、供气每平方米

12 元(经批准同时安装壁挂炉的 按每平方米

18 元)、供热每平方米

33 元. 第五条 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免收、减收: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小区内专项配套 费按规定标准的 70%收取;

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还建 面积部分,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 80%收取;

(二)国家及省规定应当免收、减收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费 的其它项目等. 第六条 收取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后, 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再收 取其他任何公共部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维护、更新、管理 费用. 第七条 小区内专项配套费,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 理方式,在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手续时缴 纳,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并使用财政票据.规划、建设、房产 和住房保障等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征收小区内专项配套费,严格 把关,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相 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前, 应当与 专业经营单位签订《配套工程建设协议》. 第九条 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小区内专项配套费, 应按程序向财 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应予以拨付. 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 及地方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建 设.建设完成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 所有,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 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按规定承担相关管沟、 设备用房等土建工 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计入房 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不具备或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规划、建设、财政部门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 认定同意后,可以不缴纳小区内相关专项配套费,配套到位后或 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 同中明确注明小区专项配套情况及将来配套时的费用承担问题.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后, 专业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 及时做好小区内的供水、 供气、 供热专项配套建设. 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计量 表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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