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8-04-28

6 司行研助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员: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 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 资负责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王克玉先生,投研总监,事业一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及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 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秦毅先生, 研究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博士. 曾任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孙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硕士.曾任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副处长、核算司 主任科员.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 经理、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7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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