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8-04-12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 确定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六)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会议补充通知(如有)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 之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 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 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

5 会议召集人. 第十七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场 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 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 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 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 并公告提出 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 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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