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04-06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 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29) 自愿公告 营运长乐填埋场 及 营运普宁填埋场 此乃由本公司作出之自愿公告. 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交易时段后) ,营运方 (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 与长乐新东阳订立营运协议I,,

长乐新东阳向营运方授予营运长乐 填埋场之营运权. 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交易时段后) ,营运方 (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 与普宁市城镇管理局订立营运协议II,,

普宁市城镇管理局向营运方 授予营运普宁填埋场之营运权. 绪言 此乃由本公司作出之自愿公告. 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交易时段后) ,营运方 (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 与长乐新东阳订立营运协议I,,

长乐新东阳向营运方授予营运长乐填埋 场之营运权. 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交易时段后) ,营运方 (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 与普宁市城镇管理局订立营运协议II,,

普宁市城镇管理局向营运方授 予营运普宁填埋场之营运权. * 仅供识别

2 营运协议I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订约方 甲方: 长乐新东阳环保净化有限公司 乙方: 深圳市新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A 根诵I,长乐新东阳同意向营运方授予营运长乐填埋场之独家营运权,年 度费用为人民币300,000元 (相当於约350,000港元) ,作为资源使用费用.因此, 营运方获授权利用填埋气作经营发电、压缩提纯以及制取车用燃气和民用天然 气.为全面及有效率地处理其造成之填埋气污染,营运方有权收集木质废料 (例 如旧家俱及园艺废料) 并透过气化利用有关废料,从而於全方面处理都市废物污 染同时增加其项目盈利. 营运权将对营运方有效,直至长乐填埋场之现有场区及任何新建场区产生之填 埋气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为止.於营运协议I生效后,营运方将於中国福建省长乐 市成立项目公司. 根诵I,长乐新东阳具有行政权以规管营运方之执行及营运,以及监察 营运方铺设管道以收集及运输填埋气. 填埋厂之建设及营运 自签署营运协议I起计5日内,长乐新东阳将就收集及全面利用填埋气之项目A向 营运方提供长乐填埋场之设计资料及技术数. 长乐新东阳将向营运方提供办公室以及收集及利用气体所需之项目施工地.提 供上述土地之年期将与营运权之期限相同.营运方将负责於填埋场内建设营运 设施.所有投资成本将由营运方承担.於签署营运协议I后,营运方将开始投资覆 膜施工.

3 营运方将拥有收集及全面利用长乐填埋场现有场区及所有新建场区之填埋气之 独家收益权,及获得碳减排项目交易所得利益之收益权.此外,营运方亦将享有 国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以及生产及营运时之任何专利产生之盈利. 资源使用费用之支付条款 1. 项目公司须每年支付人民币300,000元 (相当於约350,000港元) 作为资源使用 费用 (包括但不限於沼气使用费用及土地使用费用) .倘项目公司须向任何 政府部门支付资源使用费用,有关费用将由长乐新东阳独自,而非营运方及 项目公司承担. 2. 於签署营运协议I后,营运方将安排现场施工并要求项目公司於二零一八年 七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0元 (相当於约180,000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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