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8-04-01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平煤神马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收购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同一实际 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18]豫天律非字第

098 号 河南省郑州市七里河南路

35 号办公楼

8 楼 邮编:450000

电话:0371-69356666 传真:0371-69353333

网址:www.

tianjilaw.com 二一九年二月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涵义: 天基、本所 指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天成环保、 公司、 被收购人 指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保节能公司、收购人 指 河南平煤神马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装备集团、转让方 指 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指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国资委 指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收购 指 河南平煤神马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收购平煤神马机械装 备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006,700 的股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 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平煤神马环保节能有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限公司收购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 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页以下无正文,正文见下页)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平煤神马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收购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同一实际 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根据双方 签订的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股份收购项目专 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公司本次收购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业 务细则》、《收购管理办法》、《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收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作以下声明: 1.本所律师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公 司就本次发行涉及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查验,并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 查阅了法律、 法规规定的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的有关记录、资料、证明、说明等. 2.公司保证已经按照要求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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