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8-03-27
1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200120) 15/16F, Shanghai 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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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同有科技 或 公司 ,证券代码 300302)的委托,为同有科技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 进行了检查和核验,于2018 年02 月28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草案 法律意见书》 ) ,于2018 年03 月16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于2018 年04 月18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 整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于2019 年03 月15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同有飞 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现 对其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 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3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 意见书一并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 与 《草案法律意见书》 含义一致.

4 正文

一、关于同有科技《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批准和授权 1.2018 年02 月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董事罗华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相关议案.

2018 年02 月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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