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8-03-26

2008 年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项目、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08年增发项目、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发行公司债券项目、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增发项目、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 司2010 年增发项目、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配股项目、广东东方锆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增发项目;

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 目、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项目;

广西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收购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项目、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并重组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程秉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20-38799351,传真:020-38799497,电子邮 箱:sedulity@vip.163.com.

2、黄贞律师 黄贞律师,自2006 年11 月起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 黄贞律师作为主办律师最近五年来办理的证券法律业务为: 广东南洋电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发行上市项目、 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发行 上市项目、广东骅威玩具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发行上市项目、广州市鸿利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申请创业板发行上市项目(审核);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 份有限公司2007年增发项目、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增发项目、 3-3-5-7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增发项目;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项目;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并重组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项 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黄贞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20-38799351,传真:020-38799497,电子邮 箱:grandall-hz@vip.163.com.

3、王志宏律师 王志宏律师,自2007 年6月起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 王志宏律师最近五年以来主办或参与了证券法律业务为: 广东皮宝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

2010 年发行上市项目、 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创业板发行 上市项目、广东骅威玩具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发行上市项目、广东安居宝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创业板发行上市项目、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

2010 年申请创业板发行上市项目(审核);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增发项目、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广 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增发项目、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配 股项目、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增发项目的法律业务;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王志宏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20-38799351,传真:020-38799497,电子

邮箱:grandall-wzh@vip.163.com.

二、 《法律意见》制作过程

(一)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 备工作 依照《公司法》 、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发行上市暂行办 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订立的《聘 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律师对有关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3-3-5-8 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独立性,发起人 和主要股东,股本及演变,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 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税务,环境保护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募股资金的运用,业务发展目标,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等事项进行了审查, 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协助发行人完成必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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