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8-03-22

建设工程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 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 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公司报告期内从尤安合伙获得设计分包业务的情形不属于上述法律法规规 定的违法进行分包的情形. (2)公司合同的具体约定 根据抽查公司提供的前五大客户项目设计招标文件,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及 设计合同主要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设计任务转包给其他单 位,个别特殊专业项目分包须在正式委托前经招标人批准同意并在投标文件中 说明的情形,并未对基础设计或辅助设计的设计业务的分包进行禁止或者限制. 根据行业惯例以及对公司建筑业务负责人的访谈,个别特殊专业项目为人防工 程、绿化、幕墙等,该等专业专项设计可经招标人批准同意并在招标文件中说 明后予以分包.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从尤安合伙获得设计分 包业务为基础设计或辅助设计,不属于前述的专业专项设计分包情形,也不属 于与客户协议约定的不得转包的情形,公司以及尤安合伙亦不存在违反与客户 之间的协议约定的情形. (3)设计分包业务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与尤安合伙签订的《合作协议》 ,尤安合伙主要将所承接 项目的基础设计或辅助设计分包给公司及子公司,而该基础设计或辅助设计工 作一般不需要相关设计主体具备建筑设计资质.尤安合伙对于存在分包业务辅

7 助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项目管控,尤安合伙所承接的项目 主体设计及核心设计均由尤安合伙独立完成, 尤安合伙在取得公司及子公司的 方案后需要自行验证及审核,最终以尤安合伙名义交付业主及审批机关,由尤 安合伙出具资质并承担相应责任. 主办券商和律师通过核查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与尤安合伙所承接项目对应 的客户之间的工作邮件往来,客户从未对公司以及子公司从事上述基础设计或 辅助设计工作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公司报告期内从尤安合伙获得设计分包业 务的行为符合行业惯例且客户对此不存在异议,因此,公司与尤安合伙不违反 与客户之间的协议约定,与客户之间也不存在纠纷. (4)处罚及诉讼情况 根据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信息网站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及子公司并 无客户对公司上述分包情形引发的诉讼.并根据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委员会(www.shucm.sh.cn/)等主管部门网站查询信息及公司说明,未发现公司及 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因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的设计分包业务合法、合规,且不 违反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也不存在纠纷. (2)尤安合伙注销后对公司经营能力的影响. 【回复】 在建筑设计行业中,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设计人员的专业能力、企业的专 业资质以及企业的品牌价值等, 在尤安合伙接受托管并计划注销后,正轶设计采 取下列措施保证客户和业务规模不受影响: 1)设立上海尤安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为保持公司品牌在业内的影响力,保证未来客户和业务规模不受影响,正轶 设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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