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8-03-21

(二)委托管理期限 2.1 本股份委托管理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

(三)陈述和保证 3.1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和之后,甲方未曾也不会将其持有的上港 集团的委托管理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委托管理、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作任何其 它处置, 该等股份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甲方承诺未经上海市国资 委的同意,不单方面撤销本合同项下相关股份管理事项的委托. 3.2 甲方承诺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委托管理股份不会发生被法院查封、冻 结或强制执行,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义务在

7 日内采取必要措施解除该种 状态. 3.3 乙方承诺,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管理股份转委托管 理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在对委托管理股份行使表决权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

4 及上港集团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妥善履行受托人义务,按时出席股 东大会并审慎行使表决权,并不得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违约责任 4.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 任一条款的约定,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五)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成立,自上海市国资委将同盛集团委托上港集团管理而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 生效之日生效. 5.2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3 协议期满,根据托管工作情况和上海市国资委的要求,委托管理期限可 延长. 5.4 本协议终止,双方应以书面方式确认,并经上海市国资委同意.

四、本次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 同盛投资持有本公司 4,601,322,446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 19.86%.国际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 741,818,8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 3.20%;

国际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72,814,922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7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际集团将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本公司 4,601,322,446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9.86%.国际集团及其 全资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 为5,515,956,16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3.81%.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本次权益 变动不涉及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 国资委.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不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根据有关规定,国际集团出具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 、同盛投资出具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

5 权益变动报告书》与本公司提示性公告同日披露(详见

2017 年5月16 日《上海 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上港集团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委托管理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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