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8-03-06
2018年4月11日 星期三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9 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4月11日(2017 ) 浙0110民初19280号 邵敏坚: 本院受理盛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 浙0110民初 19280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 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 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 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10民初19277号 邵敏坚: 本院受理原告盛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 浙0110 民初19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 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8601民初3325号 王晓鸣: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 被告王晓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 因你下落不明,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送达本院 (2017) 浙8601 民初 3325号民事判决书.

一、 被告王晓鸣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2290.91元并支付罚 息3147.5元, 共计85438.41元 (自2017年6月30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82290.91元为基数, 按照合同 约定利率另行计算) ;

二、 被告王晓鸣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 驳回原 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8元, 由原告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2元, 由被告王晓鸣 负担1986元.公告费560元, 由被告王晓鸣负担.如 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 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2017 ) 浙0111民初8593号 濮志松 (住所地: 桐庐县横村镇方埠村) : 本院受 理原告章霞平诉被告濮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 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浙0111 民初 8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濮志松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霞平借款83

800 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视 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 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 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27民初1291号 陈建国、 沈亚丽: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淳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们 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 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民 事诉讼须知、 外网查询告知书、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 后的15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 案定于2018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 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 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17 ) 浙0203破1号 本院根据张林燕的申请, 于2017年7月11日裁定 受理债务人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 案, 并于2017年8月3日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 所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宁波天海它山实业 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 向宁波天 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 浙江和义 观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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