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8-31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录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6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6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6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8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 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通用金腾 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通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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