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02-19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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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chenglaw.com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 )与北京大成 (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股 份公司的委托, 担任股份公司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转让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 务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己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 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 司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转让申请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申请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 随同其它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股份公司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股份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 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法律意见书

2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 股份公司、 主办券商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 次挂牌转让有关的其它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 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股份公司本次挂 牌转让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 股份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 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而使用, 除非事先取 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它目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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