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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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合理布局、有序 发展,综合考虑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行业发展实际,在严 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对危险废物集 中处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如下审批原则.

一、总体要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应严格执行《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修正) 》 、 《危险废物焚烧 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 、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 2042) 、 《危 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176) 、 《危险 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环发 〔2004〕

75 号) 等国家要求以及我省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原则适用于我省采用物化、固化、焚烧、等离子或填埋等工艺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放射性废物、爆炸性废物、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建 设项目除外.

三、建设要求:鼓励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在静脉 产业园内选址,项目建设应符合静脉产业园建设方案相关要 求.在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选址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新建(改、扩建)危险废 物集中处置项目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 禁止在河南省主体功能区划定的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 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 域内新建(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环评文件应充分论证项目服务范围、处置规模、处置种 类的合理性.

四、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 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

环境质 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应强化项目污染防 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五、防护距离要求:结合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区域环境质量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 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工艺装备要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应设置全封 闭的原料库,危险废物分类、分质储存,液态、半液态危险 废物采用专用容器储存;

物化、固化等工段应设置在密闭的 车间内. 危险废物焚烧应采用国家推荐的设施,助燃采用天燃气、 轻柴油等洁净能源;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焚烧或等离子处 置工段应设置DCS控制系统及污染治理设施DCS 控制系统.

七、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焚烧和等离子处置废气应结合 废气量、 污染因子源强、 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合理选取脱硝、 脱硫、除尘、脱酸、除重金属、处理二f英等措施.脱酸工 艺原则上应不少于两级;

选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 工艺处理氮氧化物的项目,应预留炉外脱硝场地;

活性炭喷 射装置应设置自动计量设施;

袋式除尘应合理选用滤袋;

废 气经治理设施处理后需设置单独的废气在线监测设施,并按 照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应在厂区门口设置电子显示公 示屏,公布焚烧炉、等离子炉等主要设施运行工况和主要污 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包含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 化氢、一氧化碳等监测数值以及排放限值等数据) ,按照环 评文件要求定期公开二f英排放监测数据.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原料库、物化车间、固化车间 等应设置废气收集装置,废气收集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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