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8-02-12
――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国 山东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

195 号求是大厦 15-17 层,邮编:261041 15-17 floor, Qiushi Building, No.

195 Shengli East Street, Gaoxin District, Weifang, Shandong, PRC zip code:261041 电话/TEL:(86536)2080789 传真/FAX:(86536)2080798 网址/WEBSITE:http://www.qshx.com.cn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智新股份 或 公司 )的委托,作为智新股份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 》 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已于2016年1月25日出具了《山东求 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股转公 司 )于2016年3月4日出具的《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提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智新股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智新股份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一、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 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 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 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 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 意见.(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 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 经营的影响. 核查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以及 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核查了智新股份的营业执照并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的网上公示信息,核查了智新股份的《公司章程》、公司取得的9项相关业务资 格和资质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商标及专利权证书、重大业务往来 合同、京永审字(2015)第146136号《审计报告》. 公司经营范围为 设计、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线连接器、精 密注塑件、冲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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