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8-02-11

2018 年6月6日,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出具 《关于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说明》 , 说明内容如下:

1、公司 四川省成都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项目于自

2014 年11 月获得试运行批复,2015 年2月该项目试运行期限届满,2015 年2月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判断需要延长试运行期限,兴蓉环 科已于

2015 年2月5日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递交了 《关于四川省成都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延期验收的申请》 .公司当时项目运行情况符合准许延期试运行的情形,公司在试运行阶段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公司 四川省成都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项目于自

2014 年11 月取得试运行批复,

2016 年1月完成了该项目的环评验收.公司于

2017 年6月取得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公司在环 保验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兴蓉环科 自成立以来,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的相关手续,不存在因此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我局调查或处罚的情形.

2018 年2月5日,龙泉驿区环保局出具证明,证 明截止2018 年2月5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也未因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虽然根据现行法规已不再进行试生产审批, 且公司已取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并取得龙泉驿区环保局、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合规证明. 目前,公司已取得危险废物生产许可证,且现行法规已不要求试生产批复,公司被环保部门处罚的 风险消除. 2. 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存在董事、监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情 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 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 记机关备案. 公司已于

2017 年9月向成都市工商局说明情况, 并已将上述选任文件提交成都市工商局, 并于

2018 年1月24 日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的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成都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处罚的说明.公司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消除. 3. 环保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 公司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紧密相关.公司的发展在

8 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和相关产业政策的支持.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对 环保行业的相关政策也会不断调整,该类调整将直接影响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并可能对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带来一定波动. 随着国家环保监管的收严, 危险废物处理备受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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