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8-02-01

2006 年3月16 日施行;

该规章部分 内容被

2008 年10 月9日施行的《中国证券监督管 5-2-3 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 定》所修改) 《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 指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1月21 日出 具的关于公司

2008 年度、

2009 年度及

2010 年度财 务审计情况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1〕118 号) 《内控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1月21 日出 具的《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1〕119 号) 报告期 指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2008 年度、

2009 年度、2010 年度. 元指人民币元 5-2-4 致: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言

一、 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是一九九三年经国家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 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西安、重庆、杭州、 天津、苏州、青岛、济南、香港、日本东京及美国硅谷、纽约设有分支机构,其 业务范围包括证券、银行、保险、公司、诉讼和仲裁、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税务、房地产、劳动、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领域.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的签名律师为冯艾 律师和焦福刚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相关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一) 冯艾律师 冯艾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司重 组与并购、 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法律业务. 冯艾律师的执业证号: 14403200610162060,其参与承办的主要项目包括: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世联 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的 5-2-5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深圳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及非公 开增发 A 股项目,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建银医疗基金、浙江浙商产业投 资基金的设立项目,以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多只基金的募集设立项目. 冯艾律师还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冯艾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 冯艾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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