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8-29
1 附: 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切实保护种 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 山东、河南、湖北6省. 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由省级人民政府自 主决定. 第三条 以2011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 白小麦最 低收购价格为每市斤0.95元,红小麦、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为 每市斤0.93元.白小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硬质白小 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 软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 皮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 红小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 软质红小麦. 硬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红小麦的硬 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为混合小麦.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 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

2 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1年生产 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 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 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 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 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 分公司, 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 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 司(或单位);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 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 有利于保 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 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 储库点应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的规模和仓 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具有较高管 理水平和良好信誉.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及 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先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安排. 在已开展粮油仓

3 储单位备案的省份,委托收储库点应按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 在 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 要统筹考虑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 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 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以县为单位, 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 收购价小麦预计收购量相衔接, 实际收购中仓容量不足的,可通 过县内集并或适当增加委托收储库点解决.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 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 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司 要将备案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 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 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 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 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 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 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执行预案的 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1年5月21 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小麦市场价格连续3 天低于国家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时, 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 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

4 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 并报国家有关部 门备案. 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小 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要在收购场所张 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 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 交 放心粮 ;

按照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做好最低收 购价小麦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 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

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 不得给农民打白条;

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 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 轮换收购的小麦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 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 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新麦上市后, 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 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 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 极入市收购新粮;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 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 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小麦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

5 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 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 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 (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 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 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

收购结 束后, 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发 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 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 公司包干使用, 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 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的小麦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 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 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 有关收购、保管费 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 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 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 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 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 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 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 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 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农发行省分行.各委托收储库点

6 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 第十三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 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 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 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 中 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 对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验收结果负责. 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 数量、 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 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 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 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 级专仓储存. 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 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 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质量 验收结果于2011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 有关省级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 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 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 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粮食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 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 并查明 原因. 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审核验收的中储粮 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

7 失. 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 粮食损失的, 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 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和保管费用 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 要追究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 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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