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8-01-1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文件 建房发〔 2018〕80 号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 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 县(市、 区)建委(建设局)、 房管局、 规划局、 建筑业管理局、 教育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局)、 文化局、 体育局、 民政局、 交通运 输局(委)、 民族宗教局: ―

1 ― 城镇房屋特别是老旧房屋的使用安全, 事关广大群众人身财 产安全的重大利益, 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加强危旧房动态监管, 保障房屋使用安 全, 是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政府保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 经研 究决定在全省城镇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 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查登记范围 本次城镇房屋调查登记以全省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 单体为调查对象, 以2016 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为时间界线, 已经 核发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住宅房屋不含在 内.

二、 职责分工 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 房屋调查登记工作, 并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 各市、 县(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住宅房屋 和建筑幕墙的调查登记, 指导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登记及房屋建 档, 负责统计报表报送工作, 上报浙江省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 各市、 县(市、 区)教育、 卫生、 文化、 体育、 民政、 交通、 民族宗 教等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 领域的非住宅房屋的调查登记和 房屋建档, 并将调查登记结果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 网 格化管理制度, 负责本辖区房屋的具体调查登记及监督检查, 会同 有关部门开展数据汇总和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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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调查登记内容 本次调查重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开展城镇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由县(市、 区)房地产 主管部门牵头, 会同当地规划、 建筑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 府、 街道办事处等, 以2016 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为时间界线, 以住 宅房屋幢(栋)为对象, 利用房屋登记等已有信息成果, 结合实地 调查, 摸清每一幢住宅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房屋产权使用状况.调 查重点是2000 年前建造的多层住宅房屋,

2014 年全省危旧房大排 查中认定为乙类的住宅房屋, 以及丙类住宅房屋经过鉴定不属于 危房的房屋.同时, 补录

2012 年以后竣工的房屋安全基本信息. 具体见附件1《城镇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

(二)开展城镇非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根据条例规定的 部门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卫生、 文化、 体育、 民政、 交通、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 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由 上述部门牵头, 会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等, 以2016 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为时间界线, 以本行业、 领 域的非住宅房屋幢(栋)为对象, 调查重点为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或国有企业的建筑物, 利用房屋登记等已有信息成果, 结合实地调 查, 摸清每一幢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房屋产权使用状况.同时, 收集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建设等单位信息及现场调查、 安全鉴定等 情况.在此基础上, 按幢为单位建立非住宅房屋监管档案, 实行动 态长效管理.具体见附件2《城镇非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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