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8-01-07
投保须知 1.

本产品由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目前该公司在上海、 江苏、 北京、 浙江、 四川、 广东、河北、山东、辽宁、湖北、深圳、福建、安徽、黑龙江、陕西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 仅限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本产品由北京瑞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2.本产品的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

28 天-50 周岁. 3.本产品生效时间为扣款成功后次日凌晨,自保单生效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 内,您可以充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您的需要.若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将无息 退还您所交保费;

犹豫期外退保则需承担一部分损失. 4.本产品等待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因意外导致的全残、重疾无等待期. 5.续期扣款:您在购买产品时填写了续期账号,为保证合同到期后继续有效,到期我们将根 据您填写的账号信息进行自动扣款. 6.本产品最高保额的限制:0-17 周岁:最高

60 万元;

18-40 周岁:最高

50 万元;

41-45 周岁:最高

30 万元;

46-50 周岁:最高

20 万元. 7.本产品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 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产品备案信息:(1)和谐健康之享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批复文号:和谐健康发[2014]171 号-1;

(2)和谐附加轻症疾病保险,批复文号:和谐健康发[2014]171 号-2;

(3)和谐附 加豁免保费轻症疾病保险,批复文号:和谐健康发[2015]209 号-1. 9.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 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

电话:95569. 10.请您在投保前确认已经阅读并理解该产品的相关保险条款、投保须知、投保声明等相关 信息. 电子投保告知与声明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到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 购买保险: 1. 本电子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保单中相关内容须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本人如实告知并 确认;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应由其监护人如实告知并确认. 当您(投保人) 收到保险单时, 请再 次确认保险合同内容是否属实. 2. 请您详细阅读所投保险种的相关保险条款, 特别提请您注意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犹豫期、 保险合 同的生效、 中止及终止、 解除等条款内容, 还要了解保险期间、 续保、 退保、 等待期等内容. 3.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合同无效. 父母为其 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4. 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 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请您仔细计算并如实填写被保险人可投保的身故责任保险金额, 以免在 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影响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5. 请您根据自身财务状况, 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 如果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可能导致合同效 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6. 我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 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 核保、 寄送保单 和客户回访等方面. 请您务必填写真实联系方式, 确保重要信息能得到及时通知. 7.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请您务必准确填写本投保单列示的各项信息, 包括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指 定受益人的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别、 号码、 职业, 以及投保人的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等. 如上述信息发生缺失或错误, 应补充或更正, 否 则我公司无法受理您的投保申请. 如您提供的客户信息不真实、 不完整, 将有可能无法有效获得我公司 提供的服务, 甚至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 8. 我公司承诺: 未经客户同意, 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我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9. 请您注意一切口头的与本投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内容不符的说明、 承诺或解释, 均属无效. 10. 保险合同自我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期以 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11. 在您成功支付保费并且我们审核您的投保信息无误同意承保之后, 我们将在投保成功提示界面返回给 您电子保单信息,并将您的电子保险合同发送到您在投保时预留的电子邮箱,并以短信的形式通知到您, 请注意查收. 如有疑问, 请您及时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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