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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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源强核算程序.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4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7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8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8

9 其他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锅炉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锅炉废气源强核算参数参考值

1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锅炉烟气量的计算.1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锅炉相关设备噪声源强参考值.19 ii HJ -

201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各行业锅炉建设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 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劳动 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HJ -

20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行业锅炉建设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 内容、 核算方法及要求 等.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 GB

13271 的各行业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 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 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317 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795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HJ -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2 HJ -20 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指锅炉本体及相关辅助和附属设备的系统集合. 3.2 非正常工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锅炉启动、 停炉、 压火或污染防治 (控制) 设施故障等非正常状况, 此时污染防治 (控制)设施不能同步投运或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 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锅炉建设项目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 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 1.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

1、HJ 2.

2、HJ/T 2.

3、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锅炉建设项目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13271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 物,具体见表 1.对于没有相关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且属于毒性较大的,应依据原辅料及燃 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锅炉建设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污系数法等, 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

3 表1锅炉建设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 有组织废 气(正常工 况) 烟囱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a 1.物料衡算法 2.排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3.排污系数法 有组织废 气(非正常 工况) 烟囱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a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无组织废 气 煤场/油(气)罐、 灰渣场等原辅料和 副产物储存、 卸载、 运输、制备系统 燃料为煤、生物质:颗粒物 燃料为油、气:烃类气体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液氨/氨水储存系 统氨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废水 锅炉房排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石油类、氟化物、硫化物、挥 发酚、溶解性总固体(全盐 量)、总磷等 b 1.类比法 2.排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排污系数法 脱硫废水车间排口 (若有外排) 总铅、总汞、总镉、总砷 b 噪声 锅炉风机、水泵、 磨机等设备 噪声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固体废物 锅炉和除尘、脱硫 设备等 灰渣、脱硫副产物 1.物料衡算法 2.排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3.排污系数法 脱硝设备 废脱硝催化剂 1.类比法 1.实测法 a :废气核算因子根据 GB

13271 确定. b :废水核算因子根据 HJ

820 确定,仅核算直接外排的水污染物(外排废水不含生活污水时,不需核算总 磷).对于排入所属建设项目(企业)的锅炉废水,纳入项目(企业)一并考虑. 4.4.1 废气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

非正常工况时采 用类比法核算.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料/堆场采用全封闭型式、储罐采用密闭容器的,废 气无组织源强可按

0 考虑. 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核算;

非正常 工况时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HJ

820 及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 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 算;

对HJ

820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有效的 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废气无组织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 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 4.4.3 噪声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4.4 固体废物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灰渣、脱硫副产物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

废脱硝催 化剂等其他固体废物采用类比法核算.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灰渣、脱硫副产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核算;

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固体废物采用实测法核算. 4.5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包括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两种情况, 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 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1) 式中: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

Di――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

Di '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

n――污染源个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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