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8-01-02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 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 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 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 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 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 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往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可领较 严重项目烧烫伤保险金者,按较严重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以往烧烫伤 保险金(被保险人投保前遭受意外事故所至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 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烧烫伤 保险金均视为以往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所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 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 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五)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被保险人未遵守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恐怖分子行为;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一)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 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以医学治疗为目的而进行旅行或该次旅行违背医嘱;

(十三)既往病症.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 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期间;

(五)发生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 或执行公务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 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 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 若发生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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