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12-30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1 目录

一、 前言

3

二、 释义

4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8

四、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10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5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1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22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23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24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25 十

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26 十

二、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27 十

三、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30 十

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32 十

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4 十

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8 十

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41 十

八、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43 十

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45 二

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46 二十

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47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2 二十

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8 二十

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2 二十

四、 风险揭示

53 二十

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8 二十

六、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9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3 特别约定: 本《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 称 本合同 或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电子方式签订.

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 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委托人(即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 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一、 前言 为规范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 集合计划 或 计划 ) 运作,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 )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简称《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 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 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 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 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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