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7-12-20

2017 年第

3 号-5-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由同一收运、处置单位承担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第十三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运、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终止和 变更的条件、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第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另行 制定.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由市环卫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及收运 和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地点按标准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以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二)单独收集并在规定地点单独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设置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以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四)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情况;

(五)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六)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台账,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联单制度,真实完整记录相关数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3 号-6-

(七)定期向市环卫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和去向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企业在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并将合同报送市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二)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免费提供、定期更换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三)每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的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四)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在收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餐厨垃圾运 送至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五)配备密闭式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并喷涂规定标识;

(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裸露存放、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七)设置并定期检测餐厨垃圾计量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企业在进行餐厨垃圾处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类别、数量、来源、处置后产品的流向、设施运行数据等情 况,依法定期向市环卫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的收运和处置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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