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7-12-13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5-4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 报告;

2.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 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 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托管 人名义登记资产;

9.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处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 责.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 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托 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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