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7-12-11
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汽车道路救援保险(A 款)条款(2012 版)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 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 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汽车时发生故障或事 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提供汽车道路救援保障:

一、 紧急路边快速维修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汽车时发生故障或事故,经保 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 救援机构 )确认快速维修可能时,保险人将 委托救援机构安排汽车维修工至现场,提供路边快修服务.路边快修服务包括换胎、充电、 加水和其它低于

25 分钟的机械修理. 抛锚/事故地点距离最近的救援机构签约网络服务商

50 公里内所发生的快修费用由保险 人负责支付.此服务每年提供无限次.如有不包括在本服务内容的维修要求或需更换零部件 等,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但第三方费用及零部件费用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二、 紧急拖车援助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汽车时发生故障或事故,经保 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确认路边快修不可行时,保险人将委托救援机构协助安排将汽车拖至最 近的汽车生产厂商授权的维修商、救援机构服务网络中的车辆修理厂商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维 修商修理. 保险人将负担将此车辆拖至距事发地点最多

50 公里的维修处的费用. 此服务每年提供无 限次.

三、 紧急燃油服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汽车在正常行使途中发生燃油 即将耗尽时,在国家法规允许送油的城市或区域,保险人将委托救援机构协助安排紧急送油, 并支付递送服务费,但燃油费用须由被保险人承担.此服务每年提供无限次但每天只限一次.

2 在国家法规禁止送油的城市或区域,保险人将委托救援机构安排拖车将被保险人的汽车 拖至离事发当地最近的加油站加油,但加油的相关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四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汽车时若遇紧急情况或 需要,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救援热线电话,在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提供 的下列协助范围内,获得免费的信息提供,但被保险人使用以下协助服务所提供信息对应之 服务所需支付给任何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保险人对该第三 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不承担保证责任,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保险人将承担 救援公司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一) 医疗援助 被保险人在驾车途中如身感不适或遭受意外伤害, 可24 小时拨打救援机构付费电话获得 救援机构专业医疗人员提供的医疗建议、意见.此医疗咨询仅为电话咨询服务,不应被视为 电话诊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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