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7-12-08

99 号的两个仓库,文化路

111 号的礼品行、经纪人事务所是规 划为垃圾站、公共厕所和锅炉房的.

2014 年,业主委员会负责 人何先生前往义乌市规划局查询, 确认该处房产属于公共设 施,如今却已作为商用出租. 法律法规:公共设施属业主共有,改变用途需经业主大会同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 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 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 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 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何先生说: 市场研发中心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 意就占用公共设施, 要求将公共设施归还给我们全体业主使 用 . 本报特约法律顾问徐卫东表示: 公厕属于小区的配套设 施,是小区业主的共同财产,严格上来讲是不能作为一个单独 的物权来交易的 . 文化路

99 号:未经房屋产权登记

2014 年,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文化小区公共物业 用房调查后答复: 现门牌号为文化路

111 号的附属用房,于2001 年2月, 经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向房管处提出产权登记申 请, 我局房管处根据抄告单及相关登记资料对该房屋进行登 记发证. 现门牌号为文化路

99 号的公厕,经查询未发现有房 屋产权登记记录. 陈女士表示当时做执照要用房产证,但是没有见过

99 号 的房产证,只有

111 号房产证的复印件. 根据稠城文化路

111 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记者发现土地使用权包括了现文化路

99 号的地块,而房屋所 有权只有现文化路

111 号的房产,换句话说,市场开发中心并 不拥有文化路

99 号的房屋所有权. 据1995 年6月1日起执行的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 市场开发中心:国有资产不可流失 对于业主们的质疑, 市场开发中心作了说明: 文化路

111 号的物业系我公司于

1999 年以

1541520 元价款从义乌市工商 局文化市场建设办公室 ( 简称文建办)购置所得,土地用途为 商服综合用地. 据我公司了解到的情况,该物业为文建办办公 附属用房,厕所也是办公机构的内部机构配套用厕所,该机构 撤销后由我公司购置. 根据

2000 年11 月7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

144 号 抄告单 《 关于处理原文化市场商品房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 中:原文化市场街 1-17 幢商品房及公厕、办公附房,由商城集 团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作为开发单位,负责相关权证代办工作;

允许上述商品房进入二级市场, 其用地性质改为商服综合用 地. 在此抄告单中,只写明允许商品房进入二级市场并改变用 地性质,并不包括公厕及办公附房. 对于该处房产的用途是否有进行变更, 记者联系了义乌 市规划局审批科,该科陈科员表示:已经过去二三十年,原来 规划的最终稿一时无法找到,但规划是没有改变过用途的,并 建议记者向市场开发中心了解详情. 关于该处房产使用权和所有权转变的细节, 市场开发中 心表示时隔多年,人员调动较多,已找不到相关资料. 对于业 主们提出要求市场开发中心退还该物业的要求, 开发中心发 言人回复: 如果他们 ( 业主)需要的,可以恢复厕所功能,这是 国有资产,如果移交给他们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记者手记:首先,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需要经过业主大会 讨论同意,而文化市场的众多业主均表示未开过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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