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7-12-08

1 ― 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 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Z机制,规范证 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 态调整业务指引》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

2 ― 附件: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Z机制, 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根据 《物权法》 、 《担保法》 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 则(2013 修订版) 》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 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 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 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Z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 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 不可卖出质押登记 调整为 可 以卖出质押登记 的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 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 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 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 申请方 ) .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 ―

3 ― 或质押证券处Z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一)实现质权的情形;

(二) 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在上述情形发生时, 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 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第五条 申请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证券质押登 记状态调整失败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方承担. 第六条 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申请方应 提交以下材料:

(一)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附件一);

(二)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Z协议;

(三)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 的,需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 遗失作废声明) ;

(四)申请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 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 ―

4 ― 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及复印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 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 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