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7-12-01

5 -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 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 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 席.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职责:

(一)领导大会秘书处及各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提名应由大会选举的各项候选人的人选,提出 选举办法草案,主持大会选举;

(五)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其处 理意见;

(六)决定召开专题审议会议或组织大会全体会议上 -

6 - 的发言;

(七)向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八)发布大会会议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 建议,并可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和讨论代表对有关 议案、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将讨论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四)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 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 会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会议的日常事 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市人民代表 大 会代表因故 不 能出席市人 民 代表大会 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

会议期间应当向 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团长报告大会秘书长.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 -

7 - 资格终止. 第十八条 未担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市人 民政府领导人员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中级 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列席市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 其他有关机关、 团体的负责人,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应当向所在代表团团长 请假,由代表团团长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邀请公民旁听. 市人民代表 大 会会议可以 根 据需要举行 新 闻发布会 或者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 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 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在大会确定的 议案截止日期前,可以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 关专门委员会、大会秘书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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