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7-11-22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 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 联合发布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法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后,六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内不能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能买入. 上述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动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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