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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废水管理办法 规章类别:工安环保类(N) 文件编号:100-20-N027初版制定日期:2010年08月02日第3版:2014年02月20日福懋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编号:100-20-N027 废水管理办法 页次:1 共6页1.

目的 为使本公司各项制造、服务与活动所衍生之废污水问题,能加以管制及掌控,以符合环保 法规放流水标准之要求. 2.围 凡本公司所产生之废污水的管理均适用之. 3.定义 3.1 原废水:指生产各制程所排出之废水. 3.2 放流水:由放流口流出厂外之水. 3.3 迳流废水:指因雨水冲刷户外设施、建筑物表面或户外作业环境之地面、原料及物料, 而产生之废水. 3.4 绕流排放:废(污)水未依核准登记之收集、处理单元、流程或放流口排放,或未依 下水道管理机关(构)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 4.权责 4.1 工务部 4.1.1 所有制程产生之废水与厂内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 4.1.2 废污水防治设备之正常运作控制与维修保养及异常处理. 4.1.3 必要时,依法设置废水处理专责人员或废水处理专责单位. 4.1.4 规划废污水防治设备之建置及改善. 4.1.5 执行排放水质的例行性检验与相关委外检验. 4.1.6 水污染防制措施计画提报工安室. 4.1.7 废水定期检测资料申报. 4.2 安全卫生室(以下简称工安室): 4.2.1 废水排放许可证之申请. 4.2.2 时稽查及紧急事故连络之各项事务. 4.2.3 查核各项防治设备之操作及保养纪录. 4.2.4 提供工务部相关环保法规之要求及改善资讯. 4.2.5 配合主管机关之稽查、对外连络. 4.3 各厂处 4.3.1 各厂处制程所产生各类废(污)水,应於作业环境内以沟渠、管线或容器收集, 不得与雨水合流收集;

并需防止发生废(污)水未依核准登记之收集、处理单 元、流程或放流口排放. 4.3.2 各厂处运作之物质为「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污染物项目中之有机物者,其贮 存与输送前述物质之设施,应视渗漏潜势,选用足以防止渗漏之适当材质,并 定期巡查检视,以预防污染土壤、地下水;

定期巡查纪录保存三年备查. 福懋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编号:100-20-N027 废水管理办法 页次:

2 5.内容 5.1 废污水来源 5.1.1 生活污水:主要为办公室、餐厅、宿舍及各卫浴设备使用所产生. 5.1.2 制程废水:为各厂处制程生产过程中所产生. 5.2 依法执行项目 5.2.1 许可申请 (1) 依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定办理,如属环保署公告者,需於设立或变更 前,检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计划及相关文件向环保局申请核准,并取得水污 染防治许可证. (2) 前项申请前废水处理排放如系搭排者.应先向相关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3) 水污染防治及废(污)水排放许可证之有效期间为

5 年,於期满前仍继续使 用者,应自期满六个月前起算五个月之期间内,向环保局申请核准展延. (4) 上述各类申请文件资料应由工务部负责提报,并经工安室审核后向环保 局提出申请核准. 5.2.2 设备变更 防治设备变更、废水来源种类更改或是废水量超出许可量时,工务部 应於规 划变更时,收集汇整相关资料知会工安室,进行相关设备审查确认,必要时 应提出许可变更,并应於变更许可完成后,始可进行相关工程改善. 5.2.3 申报 工务部本厂区每三个月(二厂区每六个月)依主管机关规定之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向环保局申报废(污)水处理设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质水量之检验测 定、用电纪录及其他有关废(污)水处理之文件. 5.2.4 其它应遵守事项: (1) 所产出各类废水应与雨水分流排放不可混流,各类废水应经工务部废水 处理场处理后,由申请合法之废水放流口排放至公司外地面水体,不可 有绕流排放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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