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7-11-06
国浩律师 (杭州) 事务所?会稽山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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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 (杭州) 事务所?会稽山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会稽山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设立实施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或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事项的专项法 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试点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杭州) 事务所?会稽山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会稽山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 漏或隐瞒;

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会稽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其 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 公开披露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国浩律师 (杭州) 事务所?会稽山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会稽山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会稽山前身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10 月18 日,设立时名 称为 东风绍兴酒有限公司 ,由绍兴东风酒厂、益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浙江 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绍兴县进出口公司等

4 家法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

1998 万美元,经过历次变更,截至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前, 会稽山注册资本 15,286 万元, 股东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精功集团 ) 、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轻纺城 ) .

2007 年9月26 日,会稽山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绍兴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为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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