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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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673061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锅炉司炉工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1986-02-07 【实施日期】 1986-02-07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 特种安全设备监察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可是司米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 据《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务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3条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 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4条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 1,2,3 类操作证者应 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

4 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第5条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 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机构审核. 第6条司炉工人考方式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 主. 第7条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 理论部分 (1) 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 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 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 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5) 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6) 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7) 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 (8) 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 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10) 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 2. 实操作部分 (1) 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 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 (3) 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 (4) 反事故演习.

第三章 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 第8条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87673061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第9条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米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

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第10 条 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 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第11 条 持证司炉工人应发行以下职责: 1. 严格招待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场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 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 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12 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 按本办法第

3 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2. 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 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 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5. 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 6. 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第四章 附则第13 条 对季节司炉工人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14 条 司炉操作证由各省、各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制. 第15 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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