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7-11-0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CL-Poly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GCL New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00) (股份代号:451) 与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南京协鑫新能源 (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公司及协鑫新能源 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客户及中核能源 (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的独立第三方) 作 为供应商,就南京协鑫新能源於中国安徽省阜南县的10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供应 100,000,000瓦特光伏组件订立100兆瓦组件采购协议,代价为人民币398,000,000元 (相当於约480,903,400港元) ( 「阜南组件采购协议」 ) . 此外,协鑫新能源与中核能源於过去十二个月订立下列四项协议 ( 「过往协议」 ) : (i)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订立的EPC协议,内容有关於安徽省天长市的40兆瓦 光伏发电站项目 ( 「天长市项目」 ) ,代价估计为人民币275,175,800元 (相当於约 332,494,919.14港元) ( 「天长市EPC协议」 ) ;

(ii)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订立的EPC协议,内容有关於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 海县的5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 ( 「西双版纳项目」 ) ,代价估计为人民币336,646,900 元 (相当於约406,770,449.27港元) ( 「西双版纳EPC协议」 ) ;

(iii) 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订立的EPC协议,内容有关於江苏省镇江市的15兆瓦 光伏发电站项目 ( 「镇江项目」 ) ,代价估计为人民币104,133,700元 (相当於约 125,824,749.71港元) ( 「镇江EPC协议」 ) ;

及(iv)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订立的EPC协议,内容有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的2.5兆 瓦光伏发电站项目 ( 「浦口项目」 ) ,代价估计为人民币20,528,800元 (相当於约 24,804,949.04港元) ( 「浦口EPC协议」 ) . C

1 C 上市规则之涵义 诚如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公告 ( 「公告」 ) 所披露,订立天长市EPC 协议及西双版纳EPC协议,以及公告所载其他协议分类为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协鑫新 能源的须予披露交易. 其后,订立镇江EPC协议及浦口EPC协议 (总计而言) 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协 鑫新能源的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过往协议乃於阜南组件采购协议日期前十二个月内 (包括该日) 与中核能源订立, 故根鲜泄嬖虻14.22条,阜南组件采购协议及过往协议将合并为一连串交易. 由於阜南组件采购协议及过往协议 (总计而言) 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就保利协 鑫而言超过5%但少於25%,订立阜南组件采购协议及过往协议合计构成保利协鑫之 须予披露交易,而保利协鑫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於阜南组件采购协议 (个别而言) 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就协鑫新能源而言超 过5%但少於25%,订立阜南组件采购协议构成协鑫新能源之须予披露交易,而协鑫 新能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由於阜南组件采购协议及过往 协议所有适用百分比率 (总计而言) 少於25%,订立阜南组件采购协议将不会根鲜 规则第14章构成协鑫新能源的主要交易. 1. 须予披露交易 阜南组件采购协议的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ii) 订约方 供应商: 中核能源 客户: 南京协鑫新能源 (iii) 标的事宜 中核能源同意供应,而南京协鑫新能源同意购买100,000,000瓦特光伏组件,单 价为每瓦特人民币3.98元 (相当於约4.81港元) ,代价总额为人民币398,000,00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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