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7-10-24

1993 年1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依法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 有证号为

010093100052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会员机构.本所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北京国际中心三号楼 十六层,邮编: 100026,业务范围包括:仲裁、诉讼代理,提供公司、金融、证券、 税法、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本所作为发行人正式聘请的

2008 年中期票据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完成 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工作,本所指派

2 位律师和

2 位律师助理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 承办该项业务.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着重查验、审核了以下有关问题:本期中期票据 发行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主承销商和承销协议等情况;

发行人的业务、关联方、主要资产、高级管理人员等.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审查判断,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本律师工作报告.

一、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发行人是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

2002 年12 月3日出具的《国家计委关于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的批复》 (计基础[2002]2704 号) 、 国务院于

2003 年2月2日出具的 《关于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3]17 号) ,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大型企业,是经国务院同 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试点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企业,是直接接受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发行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 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2]5 号文)精神于

2002 年12 月29 日正式组建,于2003 年3月31 日注册成立. 发行人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1003773 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120 亿元,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

3 号楼,法定代表人:陆启洲,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管理;

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

组织电力(热力)生产、销售;

电能设备 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及检修;

电能及配套设备的销售;

工程建设与监理;

招 投标代理;

电力及相关技术的科技开发;

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培训;

物业 管理;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 ;

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 料出口;

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发行人没有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依法进行了工商年检.发行人未 出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系中国境内依 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现合法存续,具备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主体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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