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7-10-18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LNG GROUP LIMITED 中国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31) 自愿性公布 控股股东授出贷款 本公布乃本公司自愿作出. 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简博士垫付总额448,145,684港元予本集团, 其中,合计244,000,000港元及人民币20,000,000元 (等於23,000,000港元) 已透过本公司於上海成 立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港能融资垫付予本集团,供其发展LNG槽车及LNG罐式集装箱之融资租赁业 务,以及合计181,145,684港元已透过本公司於上海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港能投资垫付予本集团, 供其发展LNG业务,用於销售LNG予工业用户之日常运营、LNG贸易以及在中国建设区域LNG 基础设施能源供应中心. 由於该等贷款由本公司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按更佳商业条款且本集团并无抵押任何资产而 授出,其悉数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90 条项下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然而, 本公司谨此作出本自愿性公布,以使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知悉本集团近期发展之最新情况. 本公布乃中国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 「本集团」 ) 自愿作出. 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简志坚博士 ( 「简博士」 ) 垫付总额 448,145,684 港 元予本集团,其中,合计244,000,000港元及人民币20,000,000元 (等於23,000,000港元) 已就透过本公 司於上海成立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港能融资」 ) 垫付予本集团,供其发展

2 液化天然气 ( 「LNG」 ) 槽车及LNG罐式集装箱之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合计181,145,684港元已透过本公 司於上海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港能投资垫付予本集团,供其发展LNG业务,用於销售LNG予工业用 户之日常运营、LNG贸易以及在中国建设区域LNG基础设施能源供应中心. 该等贷款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贷款金额 利率 借方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30,000,000港元 5% 本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40,000,000港元 5% 本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 30,000,000港元 5% 铭华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人民币20,000,000元8% 港能融资 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 10,393,549港元 5% 本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20,000,000港元 5% 本公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 10,552,135港元 5% 本公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 114,000,000港元 5% 铭华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100,000,000港元 5% 铭华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7,200,000港元 5% 本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 63,000,000港元 5% 本公司 借方 : 本公司、铭华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及港能融资之 直接控股公司) 及港能融资 贷方 : 简博士 利率 : 介乎5%至8% 担保 : 无 还款 : 各笔贷款将应简博士要求偿还 由於该等贷款由本公司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按更佳商业条款且本集团并无抵押任何资产而授 出,其悉数获豁免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 ) 第14A.90条项下股东批 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然而,本公司谨此作出本自愿性公布,以使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 者知悉本集团近期发展之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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