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7-10-13

一、电信监管机构的监管决定,包括监管决定的依据, 应及时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向相关利益方提供;

二、与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相关的措施向公众公开,包括:

(一)服务资费及其他条款与条件;

(二)技术接口规范;

(三)向公众电信网附加终端或其他设备的条件;

(四)许可要求及其他相关措施,如有;

135

(五)影响接入和使用的相关技术或标准的措施修改和 实施;

(六)司法或政府审查程序;

三、缔约各方应确保本方电信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 在收到另一缔约方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商的请求后,以 书面形式回复做出拒绝获取有关第 10.4 条规定内容的任何 决定的理由. 第10.14 条 关于技术与标准的措施

4

一、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商或增 值服务提供商灵活选择支撑其提供服务的技术.

二、虽然有第一款规定,一缔约方可采取措施限制公共 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使用的技术和标 准,但该措施应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之目的,且不为准备、 采纳或实施设Z贸易障碍的方式.

5 第10.15 条 行业咨询 各缔约方在制定本方电信产业政策、监管制度和标准方 面,应征询对方在其境内经营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提供商

4 为进一步明确,除了第

1 款以外,本条款不适用于在本协定生效日期之前采用的措施.

5 为进一步明确,1)缔约方保留定义 合法公共政策的目的 的权利;

2)当某措施是基于相关国际标准 所设立的,该措施则被假定不会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136 的意见. 第10.16 条 国际漫游资费 缔约双方应鼓励其电信服务提供商降低缔约方之间国 际漫游结算价水平,推动降低国际漫游资费水平. 第10.17 条 与国际组织的关系 缔约双方认识到为实现电信网络及服务的全球兼容和 互操作性所设立的国际标准的重要性,并通过相关国际组织 的工作促进这些标准的实施,这里的国际组织包括国际电信 联盟和国际标准化组织.

第五节 定义 第10.18 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商业移动服务是指通过移动无线方式所提供的公共电 信服务;

成本导向是指基于成本的,可能考虑合理利润的因素, 也可能考虑针对不同的基础设施或业务所采纳不同成本核

137 算方法的因素;

终端用户是指公共电信服务中的最终消费者或用户,包 括除公共电信服务提供商之外的其他业务提供商;

基础设施指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设施:

(一)由单个或有限数量的提供商单独或主要提供的;

(二)在提供服务方面,该设施在经济上或技术上不可 能被替代;

互联互通是指与提供公共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的提供 者进行连接,以允许一个提供者的用户同另一个提供者的用 户通信,并使用另一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专用线路是指预留给特定使用、一个用户或用户群可用 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点之间的电信设施;

主导提供商指由于以下原因,具有实质性影响基础电信 业务相关市场的参与条件(考虑到价格和供给因素)能力的 提供者:

(一)控制基础设施;

(二)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地位;

非歧视性是指在相同的情况下,给予的待遇不低于任何 其他相同公共电信网络服务用户获得的待遇;

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个人身份和涉及个人隐私的电 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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