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7-10-12

7 行政征收 发票缴销及 发票丢失被 盗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 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 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 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罚. 2.《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缴 销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税函〔2010〕256 号 第二条第三款发票缴销的处理:经办税 服务厅受理岗审核符合缴销条件的,按下列 办法收回或作废发票. 1.对整本(卷)未填开 的空白发票在办理缴销手续时收回.对数量 较大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可有税务机关派员 实地核实签字就地封存后,作缴销处理,具 体数量标准由各地自定. 2.对整本发票中 有部分未填开的,在办理缴销手续时当场对 未填开部分在发票监制章中间以 V 字型 剪下后,整本退还纳税人. 3.对卷筒式发 票(单联)中有部分未填开的,在办理缴销手 续时对未填开部份收回. 4.对卷筒式发票 (两联以上)中有部分未填开的,在办理缴销 手续当场对未填开具部分剪下收回,已填开 部分退还纳税人. 5.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收 回或剪下未填开发票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 作发票缴销处理,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 缴销记录,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署 意见,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交纳税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 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 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 于加强普通发票缴销管理 工作的通知》黔国税函〔 2010〕256号 第二条第三 款. 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征收 复业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 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 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 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 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办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征收 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 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 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 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 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 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 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 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 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 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定 书面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三条 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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