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7-08-19

(三)款规定的房 屋,仍按原标准执行. 2.实有房屋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将其全部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并在市政 府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的,可在其实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 40%的奖励补偿,即实有房屋面积*重置价*成新*(1+40%).

(二)宅基地补偿 1.区位价补偿 对拥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 货币补偿方式且其家庭书面承诺不再要求乡镇村安排宅基地或 划地安置, 再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在区域区位价的 30%补偿, 其补偿金额按合政秘〔2015〕126 号文件附表 16《住宅房屋区 位价格表》(详见附件 3)的规定标准执行. 2.退出宅基地奖励 对拥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 货币补偿方式且其家庭书面承诺不再要求乡镇村安排宅基地或 划地安置的前提下,被征收人能够提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任 W

7 一处建房或购房证明的,并在市政府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 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再按

6000 元/人给予奖 励.

九、其他补偿

(一)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及看护房的补偿 按合政秘〔2015〕126 号文件附表八《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 4)的规定标准执行,不 予安置.

(二)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等补偿 附属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其补偿标准按 照合政秘〔2015〕126 号文件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5-附件 7).

(三)搬迁费 1.住宅房屋:500 元/次,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补偿两 次;

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搬迁费补偿一次;

2.非住宅房屋:按认定的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 以补偿.办公用房按

5 元/O计算,经营、生产、仓储等非住宅 性质房屋按

7 元/O的标准计算.

(四)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房租)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原则上自行过渡,临时 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实有建筑面积(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除外),集镇规划区内按

6 元/平方米・月计算,集镇规划区外 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 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 费.过渡期超过

18 个月,自逾期之月起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 W

8 规定标准的 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规 定标准的 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一次性安置的,按上述标 准支付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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