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7-08-11

3 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 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 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 要委托 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 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 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 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 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 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4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报告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 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

10 个工作 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 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

5 个工作日内予 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 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 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与项目审批 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 核准或申请 核准文件延期, 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 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 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 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 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 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 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 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 导致节能评估

5 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 审查、 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 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 对未进行节 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违反本办法规 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或节 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 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 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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