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7-08-10
关于印发叶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 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曳的通知 浙建城 〔2007〕

87 号 各市建委 (建设局) , 杭州市城管办、 宁波市城管局、 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义乌市建设局: 为了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加强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燃气用户、 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 九条规定, 我们研究制订了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 .

并报经 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 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加强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燃气用户、 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 例》 和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 是指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安全生 产条件和经济承担等方面的基本承受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安全 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具备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分为: 瓶装燃气经营 (储存、 灌装、 供应) 、 瓶装燃气供应、 瓶装燃 气汽车加气经营. 瓶装燃气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有稳定的、 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 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贮存、 灌装、 供应设施;

(三)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 技术人员;

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200 万元, 技术负责人具有 燃气、 化工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管理、 技术、 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ZJSP16-2007-0009

(四) 有固定的、 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 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七)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瓶装燃气供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有稳定的、 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 有符合当地燃气专业规划并有固定的、 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瓶库及配套设施;

(三)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 技术人员. 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30 万元, 管理、 技术、 作业人 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 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五)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瓶装燃气加气站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有稳定的、 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 加气设施;

(三)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 技术人员;

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50 万元, 技术负责人具有 化工、 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具有管理、 检验、 计量等技术作业人员, 站长要接受专门培训并考 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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