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7-08-03
项目 子项 XKFC00010000 行政 许可 城市供 热经营 许可 无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 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 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供热许可证实行 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区房产 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 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于20个工 作日内发给审批意见书、审批表.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FC00020000 行政 许可 供热单 位转让 供热设 施经营 权审批 无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 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第二款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 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房产 局1.申请责任:申请材料的内容、形式符合规定. 2.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审核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禁止转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JCFC00010000 行政 检查 供热检 查无【行政法规】1.《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 号,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 检查工作.2.《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市房产主 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用热的 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供热用热 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 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 新改造,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 区房产 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组织各区供 热办对供热企业进行供热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持有行政执法证,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供热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当事企 业立即整改.督促不合格企业,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也 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 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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