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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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政办发〔2011〕88 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 《临沂市燃气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2 - 临沂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 共安全, 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确保燃气供应, 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山东省燃 气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 工程建设与应急保 障,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 销售、 安装与维修、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纳入市、 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 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负 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全市次高压天然气管线、 天然 气门站、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和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压天然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县域内的中压天然气管道及配套 设施、 石油液化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 并报市燃气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 -

3 - 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 关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加快天然气供应调控机制建设, 规范天然气 市场的开发利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 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市、 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 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 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临沂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实施, 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纳入城市总 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 及大型建设项目的, 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 配套建 设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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