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7-08-01
1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星)食药监食罚〔2018〕21号 当事人:何桂轩 营业执照名称:七星区何桂轩蔬菜批发行 注册号:450305600209268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

3 号五里店果蔬批发市 场A1-22/25.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违法事实: 我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到你经营的七星区何 桂轩蔬菜批发行销售的油麦菜,经检验不合格.不合格具体 为被抽检的油麦菜,检验项目"克百威"的检验结果为 0.10mg/kg(标准要求为≤0.02mg/kg) ,检验结论为:该产 品检验项目"克百威"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 你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油麦菜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的规定,我局于

2018 年7月17 日对你进行立案调查.

2 现查明,被抽检的同批次油麦菜是从昆明市陆良县板桥 镇的农户手上购进,共购进了

120 箱,购进价格为*元/箱, 经加工后重新包装为

60 箱,销售价格为*元/箱,涉案金额

2100 元,货值金额

2100 元,违法所得

300 元.你未能提供 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相关证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编号: GC18450000622231836)1 份;

2、 《检验报告》 (No:SG181612)原件

2 份;

3、 《询问调查笔录》1 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处罚依据: 因经营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油麦菜货值金额不大,违法情 节较轻,且你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符合 从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 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 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 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三款: "农 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 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 一款规定处罚. "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300 元

2、罚款

3000 元.

3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帐户: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

帐号: 453811000018010032834;

开户行:交通银行高新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七星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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