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7-07-29

2 谘询期 是次谘询为期三个月,直至

2018 年4月19 日为止.任何人士如欲代表机构发表意见,应提供有 关机构的详细资料.此外,本会鼓励有其他建议的回应者提交各项可能修订的建议文本,以便本 会将他们的建议纳入两份守则内. 意见可以下列方式提交: 邮寄: 香港 皇后大道中2号 长江集团中心35楼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企业融资部 关於: 有关《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的建议修订的 谘询文件 图文传真: (852) 2810-5385 网上呈交: 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onsultation/ 电子邮件: takeoverscode_review@sfc.hk 证监会将会考虑所有在谘询期结束前接获的意见书,然后才就有关建议作最后定稿,并会在适当 时候发表谘询总结文件. 请注意,回应者的姓名/机构名称及其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或会在证监会网站及其他由证 监会刊发的文件内公开.因此,请参阅本谘询文件附载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如你不希望证监会公开你的姓名机构名称及或意见书内容,请在提交意见书时明确作出此项 要求.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

2018 年1月19 日3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本声明)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专员1 发出的指引编写而成.本声明列出证监 会收集你的个人资料的用途、你就证监会使用你的个人资料而同意的事项,以及你根陡鋈俗 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享有的权利. 收集资料的目的 证监会可能会为以下其中一个或以上的目的,使用你就本谘询文件向证监会提交的意见书中所提 供的个人资料: (a) 执行有关条文2 及依ぜ嗷峄窀秤璧娜Χ腔蚍⒈淼氖卦蚣爸敢;

(b) 根泄靥跷闹葱兄ぜ嗷岬姆ǘㄖ澳;

(c) 进行研究及统计;

或(d) 法例所容许的其他目的. 转移个人资料 证监会就本谘询文件徵询公众意见时,可向香港及其他地区的公众人士披?其所取得的个人资料. 证监会亦可向公众人士披?就本谘询文件发表意见的人士的姓名/机构名称及其意见书的全部或 部分内容.证监会可以在谘询期内或谘询期完结后,将上述资料刊载於本会网站及由本会发表的 文件内. 查阅资料 按照《私隐条例》的规定,你有权要求查阅及修正你的个人资料.上述权利包括你有权索取就本 谘询文件提交的意见书中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证监会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 合理的费用. 保留资料 证监会会保留就回应本谘询文件而提供予本会的个人资料,直至本会恰当地完成有关职能为止.

1 个人资料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 章)所界定的个人资料.

2 有关条文 一词根吨と捌诨跆趵(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有所界定,指该条例的条文,连同《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622章)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第615章)的若干条文.

4 查询 有关就本谘询文件提交的意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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