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7-07-16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3-3-1-1 目录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

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8 十

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9 十

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0 十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1 十

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1 十

六、 发行人的税务

32 十

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2 十

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3 十

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4 二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4 二十

一、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4 二十

二、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说明.39 二十

三、 结论性法律意见.39 附件一:发行人占有、使用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土地.....41 附件二:发行人占有、使用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42 法律意见书 3-3-1-2 附件三:发行人拥有的境内商标专用权.44 附件四:发行人拥有的境外商标.56 附件五:发行人拥有的专利类知识产权.59 3-3-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作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 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包括补充法律 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所《法律 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法律意见书 3-3-1-4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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