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7-07-1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唯普汽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22-23 楼22-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Building,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唯普汽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致:广东唯普汽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广东唯普汽车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唯车电商 、 公司 )的委托.担任唯车电商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 简称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唯车电商本次挂牌有关事宜,于2016 年4月5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唯普汽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于2016 年5月30 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唯普汽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于2017 年4月25 日出具了《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唯普汽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 律意见书

(二) 》 .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 《关于广东唯普汽车电 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3 三》 ) ,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三》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唯普汽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以下简称 《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三) 》 ) . 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是对前述 《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的补充, 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另有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 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三) 》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与《法律意 见书》中的表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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